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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警惕食品用香料、香精被产品名称规避


[ 关闭本页 ] 转载于:荆楚网发布时间:2010-07-29T10:36:00
   卫生部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拟禁止包括纯乳、原味发酵乳、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在内的25类食品添加香精、香料,此事立刻引发全民关注。(南方日报7月25日)

    产品名称一般被理解为产品的品牌名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名称必须包含产品属性。但是食品行业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是,根据食品的外包装不易识别出该食品的真实属性。

    正如报道中提到的,牛奶饮品制造商故意模糊“饮料”和“奶类食品”的界限,从而导致消费者明明喝得是乳制品饮料却自认为喝得是牛奶。而日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不应当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划分方法也是食品名称。如果我们在食品名称上没有加强规范和管理,就会出现两个问题:

    其一,可能造成异名称同属性的食品逃脱规制。与《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列表中阐明的食品名称不同的食品,虽然属性和规定的名称相同,但由于不属于同一产品名称而不受此规定约束。

    其二,部分应当纳入规制的产品彻底无法被规制。《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的热点是禁止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而该规定所涉及的禁止范围过小,很多消费者经常食用的产品并未纳入规制之列。更重要的是,那些走在规制之外的食品制造商可以更充分的理由往食品中添加更多的香料、香精而监管部门无法问津。作为消费者则可能因为产品名称类似与禁止添加食用香精、香料的食品名称而更多的购买该产品。

    规范食品名称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的重要方面。《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要想在以后的实施中真正发挥作用,笔者以为应先从规范食品名称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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